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規范福州軟件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的辦學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運行機制,保證學校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和保障學校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校名:福州軟件職業技術學院(Fuzhou Software Technology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條 校址: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濱海大道999號。
第四條 學校性質:學校為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組織,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第五條 發展目標:成為區域最專業和全面以“數字+”為主體的研發、設計、運營人才的教育與培訓基地。
第六條 辦學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專門人才。
第七條 辦學層次:學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民辦高等職業院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為主要任務。
第八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機關是:福建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學校接受審批機關、業務主管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辦學規模與辦學范圍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條件,依法依規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條 學校依據省市經濟結構調整、人才市場需求的實際需要,充分發揮舉辦方福建網龍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龍公司)產業、技術和人才優勢,調整優化專業結構,優先設置和發展服務數字經濟所急需新一代信息技術專業,形成以數字產業化為特色,產業數字化協調發展的專業結構。
第十一條 學校以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為主,同時充分利用條件積極開展學歷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學校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基本修業年限為3年。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 學校由網龍公司(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福建天晴在線互動科技有限公司舉辦。
第十三條 學校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的教學或管理經驗。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董事任期屆滿時,能繼續履行職責可以連聘連任。
第十五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按以下規定產生:
(一)董事長依據學校章程的規定產生。
(二)學校的舉辦者代表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但其代表原則上不超過組成人員數的三分之一。
(三)進入學校董事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公開推選確定。
(四)校長經董事會聘任后即為董事會組成人員。
(五)經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委任的校黨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董事會。
第十六條 學校董事會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董事長1名。董事會設立秘書1名,秘書負責董事會的日常事務。
董事長應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董事會議。董事長或有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并應經董事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做出。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至少須經半數以上董事認可方為有效。董事會討論下列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選舉、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增補、罷免董事;
(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校長由學校董事會提名,報審批機關核準后由董事會聘任。校長任期為4年,報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副校長由校長提名,由學校董事會聘任。
校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風正派,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三)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依法履行職責;
(四)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及高等教育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條 學校校長對董事會負責,承擔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請聘任和解聘副校長;
(七)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不得少于3人,并推選1名監事長。監事會成員中包括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應當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的變更及換屆由相關各方按本條規定推選產生。
學校董事會成員、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校的辦學活動是否符合黨的教育方針、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
(二)監督董事會和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當董事會和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三)檢查學校財務。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監事會或監事可以根據監督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機關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需經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監事會決議應由監事會成員簽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專業設置、教學教研及科研工作計劃,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在校長領導下,研究和決定學校教學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任主任的校務委員會,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專業、師資、行政后勤等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成立安全維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安定穩定工作。落實校園安全穩定責任制,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安全管理、教育培訓和應急預警處置機制;加強學生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教育實效;排查整改校園及周邊各類安全隱患,完善各類安全應急預案,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全面提升校園安全防護水平,保障師生權益、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依據精簡、務實、高效的原則設立行政管理機構,確定人員編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的評估與監督。自覺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的監督指導。
第四章 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
(一)舉辦者投入;
(二)政府資助;
(三)收取學費雜費;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取得的收入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不得在舉辦者、捐贈者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學校按規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法編制財務報表、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公開審計結果。
第三十四條 學校嚴格執行《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民辦學校收費管理制度,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基于辦學成本,平均需求,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紤]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并保持相對穩定,報有關部門并予以公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辦學積累所形成的資產及受贈的財產為學校所有,全部用于繼續辦學。
第五章 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第三十六條 組織的設立及隸屬關系。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辦發〔2016〕78號),以及省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閩委辦發〔2018〕2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福州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致力于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三)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副書記由學校依照黨章和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參與決策和監督。
嚴格落實學校黨委領導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學校黨委領導班子。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其中,黨委書記應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董事會。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校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學校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校黨委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校黨委與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校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學校黨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四十條 黨組織機構設置。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四十一條 黨建工作保障。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黨委工作部、黨委宣傳部等,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紀檢等方面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共青團章程開展工作。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學生的各項工作,提高青年學生的思想政治覺悟。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2號令)、《福建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閩工〔2013〕13號)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師生的權力與義務
第四十五條 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能力突出的師資隊伍。根據辦學總體規劃,制訂學校師資配備“三定”方案,合理配置教職員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負責對教職工進行師德師風教育、業務培訓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七條 教職員工實行全員聘任合同制,并建立科學、合理的業績考核和晉升制度。教職工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由學校與受聘者簽訂聘任合同。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優勞優酬”的原則,自主確定教職員工的工資和獎金分配辦法、獎懲辦法。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醫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在學校工作期間,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資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第五十條 教職工應遵守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約定,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招生納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工作。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相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生在校修讀時間內,按要求修滿規定的全部學分,經考核成績合格,發給國家統一制定的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五十三條 學生畢業后,學校推薦就業崗位,畢業生依據雙向選擇原則選擇就業崗位。
第七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四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應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勺孕袥Q定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出現第五十五條中的自行終止情形,學校自行決定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七條 學校終止時,應通過轉學、就業等多種途徑,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八條 學校終止后的財產清償順序:
(一)應退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并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出現以下情況,學??梢孕抻喺鲁蹋?/span>
(一)學校黨組織認為必要;
(二)學校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會成員聯名提議;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規進行重大調整,需要修訂章程。
第六十二條 學校修訂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
章程修訂屬于學校辦學重大事項,應按董事會重大事項議事規則決定。
學校章程的修訂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主管機關核準。自主管機關核準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六十三條 修訂后的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學校應主動將核準后的章程在學校門戶網站顯著位置向本校和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其他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