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和維護印章使用的嚴肅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當出現的各類問題,保證學校各類印章的正確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
1.學校黨政公章、鋼印,即“中共福州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福州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印章(以下稱“學校印章”)和“福州軟件職業技術學院”鋼?。ㄒ韵路Q“學校鋼印”);
2.學校法人私章、黨政領導簽字章;
3.學校黨政部門和二級學院黨政印章(以下簡稱“二級單位公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啟用和注銷
第三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公章由學校辦公室依據學校機構設置文件統一審核,報校黨委書記或校長審批后,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專門機構刻制、登記并留存印模備案,發布啟用通知,方可啟用。
第四條 因機構變動停止使用的二級單位公章,所在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及時交回學校辦公室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各級印章要專管專用。學校黨委、行政印章分別由學校黨委工作部、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各二級單位公章原則上由各二級單位指定的專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并按規定手續用章。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將印章擅自帶離學校辦公室。部門如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需提交申請并經分管領導書面批準后方可帶出,并承擔期間的印章保管責任,用后及時歸還專管人員。印章如有遺失,應及時向學校辦公室及報告,并查清原因和責任。
第七條 學校印章、法人私章及黨政領導簽字章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以學校名義印發文件,需填寫《福州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公文送審簽發單》,負責人核稿(必要時經有關單位會稿)、學校辦公室負責人審稿、分管領導簽發,方可使用學校印章;
2.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按照《福州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合同管理辦法(修訂稿)》的規定,應通過99U提交合同簽署通用報告,報告內同時附上學校決策會議決策內容和法務審核后的合同版本,經集團法務審核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使用學校印章;
3.學校各單位對外報送材料需要使用學校印章的,應通過99U填寫《福州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公章啟用申請表》,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分管領導、校執行校長審批;
4.學校師生員工辦理個人事務需使用學校印章,應由所在單位出具相關材料,通過99U填寫《福州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公章啟用申請表》,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執行校長審批,方可使用學校印章;
5.在緊急情況下,如主管或分管校領導無法簽署用印意見,但不立刻加蓋印章將會延誤工作或產生不良后果的,可與主管校領導溝通后,報其他校領導簽批用印。
第八條 監印人員在用印時必須審閱、了解用印內容,同時要留存相關材料。使用印章一般要保存的材料有:
1.公文、函件須保留有領導簽批的簽發單和1份正式文件(含附件)、材料;
2.協議書、合同書須保留一份正式文本;
3.畢業證書、榮譽證書等要附有文件或校領導審批材料,要逐一核對證書與名冊的人員是否相符,證書數量與名冊的人數是否相同;
4.若確實沒有留存材料的,要詳細記載用印情況。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準人、用印單位、經辦人、用印數。
第九條 除學校印章外,各二級單位公章,如非業務工作聯系,不得對外。嚴禁各二級單位使用部門和非法人單位印章對外簽訂各類合同、協議。如果使用部門和非法人單位的印章對外簽訂協議和合同,導致法律糾紛、經濟損失和學校名譽損害,均要嚴肅追究簽訂人、簽章人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條 印章一般限于學校校內使用,不得隨意攜帶外出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在校外使用的,需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同意,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監管。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